辽阳市允许养什么狗?
城市严格管理区允许饲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身高不足40厘米体重不足10公斤;
(二)犬只的品种未列入辽宁省限养犬只名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遛犬区域或者时间: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但符合有关规定的区域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纪念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机、船)室、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水、电、暖、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的生产区域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生产区域。但护卫犬除外。
(六)居民住宅区的公共草坪、室内公共场所、健身广场、户外餐饮场所、夜市等区域。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遛犬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区域禁止遛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